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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发表时间:2009-10-9 浏览次数:4372

现南京市最新缴费比例如下:


    南京市养老保险单位(21%,农业14%),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5%),个人(按2%+10元大病救助基金);失业单位(1%),个人(按1%);工伤保险单位(一类0.5%、二类0.8%、三类1.2%),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不缴。



 


关于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宁劳社征〔2009〕4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现就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2009年3月3日至5月29日,到参保登记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月30日至次月2日不受理申报业务)。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缴费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管中心)申报。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单位应按照职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确定。


    (五)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签名确认表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仲裁的凭证。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缴费单位可采取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对象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


    (2)部分在市征管中心参保的缴费规范单位。


    2、申报程序


    (1)缴费单位登录南京劳动保障网(www.njlss.gov.cn),下载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申请表》,报市征管中心参保登记科(水西门大街61号306室);


    (2)经审核批准的缴费单位与市征管中心签订网上申报协议;


    (3)协议签订后,缴费单位可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网上申报;


    (4)网上申报的单位须于7月31日前将《南京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至市征管中心;


    (5)经审核网上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单位,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6)对未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申报表》或相关纸质资料的单位,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网上申报资格。


    (二)书面申报


    1、为确保申报数据录入准确无误,非网上申报的单位应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携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制《南京市2009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领取《申报表》。上述资料也可凭单位劳动保障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录南京劳动保障网下载。


    3、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上述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4、确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资料


    缴费单位按规定填报《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能反映单位2008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下列类型的缴费单位须报送以下指定资料(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和账册;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四)职工工资收入台账;


    (五)缴费基数签名或公示的相关材料,缴费单位职工可直接在《花名册》上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采用公示方式的缴费单位须提供缴费基数公示的照片等资料;


    (六)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在申报缴费基数前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见附件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网上申报的单位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贴花手续。


    (二)缴费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申报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


    (三)缴费基数申报人数以各单位2008年12月结算人数为准。对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单位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其2009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也可按其2009年1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但应将此类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名册另列表报送。


    (四)缴费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基数总额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总额有差异的,应另附文字说明。


    (五)缴费单位中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另外提交该类人员花名册,包含个人编号、姓名、缴费基数。


    (六)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对被派遣或代理的单位建立劳动保障二级代码。


    (七)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八)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从2009年7月起,每月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劳动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九)缴费单位须认真核对《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


    (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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