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小的争议,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北京的规定:
京劳仲函[1997]54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是否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复函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应按政府令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旷工人员在矿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基数,因而不能缴费。同时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旷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关于这类职工的档案如何转移问题。如职工因旷工被除名,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 规定在15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往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
解析: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在员工处于旷工期间时,用人单位是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支付工资的。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首先是因为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通常用人单位都会将连续旷工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能够容忍员工的旷工天数都不会太长,社会保险的争议就算产生也不会数额较大。再次,在旷工期间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作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用人单位自然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就是上述文件的表述内容,因为旷工期间劳动者没有工资报酬,因此,建立在社会保险缴纳与员工工资挂钩且员工也需要以工资负担部分社会保险缴纳金额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