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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3111

目前除生育保险外,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如下比例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费人员缴纳比例为22%。


    2、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9%;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2%;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


    (2)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单位缴纳比例为1%。


    (3)大额医疗救助金: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36元。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1)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比例为,一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分别确定各单位适用的费率。


    (2)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以前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费率实行定期浮动。费率浮动的办法正在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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