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群体和政府补贴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3-10 浏览次数:1950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在大连,单位为7%,个人为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参保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