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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发表时间:2010-12-15 浏览次数:1534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意见》,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并由职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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