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以何时为起算点? |
发表时间:2009-9-16 浏览次数:2226 |
根据省法院、省仲裁委和市法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时效本身为1年的时间不变,只是较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限制”或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之所以例外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中,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拖欠行为具有延续性,因此不应当片面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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