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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12-3 浏览次数:2751

    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按月计算。主张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解析该法条,可以认定,双倍工资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双倍工资的发放数额是根据劳动者当月的实发工资来计算的,而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这就赋予了劳动者所主张双倍工资数额的月度性。建立在双倍工资是以月为统计单位和应当按月支付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应当按月分别往后计算一年也是可以说得通的。另一种意见是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产生双倍工资责任的,因为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侵权行为没有中断,因此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最后一期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往后计算一年。


    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根据省法院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最后一期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之前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次日起开始往后计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满一年都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法律上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主张之前11个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之日的次日起往后计算一年。综合上述意见可以看出,省法院对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该种意见也从时效上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利益的权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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