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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裁诉衔接】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仲裁时效抗辩应一致
发表时间:2018-2-7 浏览次数:321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时效届满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存在着与诉讼时效原理相同的仲裁时效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们在这里需要告知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是,当面对来自另一方通过诉讼途径的维权选择时,首先就需要对申请人诉求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虽然申请人的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均需要对其诉求的仲裁时效在开庭时提出实质抗辩。此处的抗辩既可以是当庭的口头抗辩,也可以是出现在书面答辩意见中的抗辩。之所以需要这么严格对待仲裁时效的问题,是因为目前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存在一规定:即当仲裁阶段作为被申请人的一方未提出时效抗辩,仲裁裁决出具后一方不服裁决结论诉至法院后再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可以该方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为由对其意见不予支持并视为该方放弃时效抗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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