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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案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2-1-3 浏览次数:2770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这里的通知义务有的表现为“直接通知”,有的表现为“提前通知”。之所以法律上规定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主要是基于赋予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的知情权,还有就是对于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的考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或者终止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自劳动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一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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