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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2-1-2 浏览次数:2434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率较高的一类案件,所以确定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仲裁时效对于保护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该规定,加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是按月发放,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仲裁时效作出了如下变通式的规定:


    一、如果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年的仲裁时效也是自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次日起开始往后计算一年。


    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无法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并不是自用人单位实际拖欠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者实际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的实际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里的实际主张包括劳动者通过非诉讼(发函)或诉讼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三、如果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然,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就拖欠劳动报酬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支付日期的不按本条确定仲裁时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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