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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时效中断?
发表时间:2009-9-16 浏览次数:207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指的是请求方向相对方书面或者口头提出请求内容或者协商意向;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相对方全部或者部分同意履行义务内容;


    4、关于仲裁时效中断,应当由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建议主张方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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