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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发表时间:2009-4-5 浏览次数:1251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在什么期间提出?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广受批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在时效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则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里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或者因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完成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妨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如仲裁时效期间开始后,当事人突然患病住院,或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行为,都属于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仲裁期间。至于是否确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仲裁时效,由仲裁委员会认定,是否受理这类仲裁申请,也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申请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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