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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发表时间:2009-4-5 浏览次数:1136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的种类非常复杂,不同类型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亦相应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拒付工资劳动者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合同后的具体时日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或者终止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4.用人单位提出违约金、赔偿金、培训费、录用费等引起的争议,劳动者明确拒绝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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