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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拒发工资争议纠纷,如何确定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发表时间:2009-4-5 浏览次数:1328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制定劳动报酬分配力法,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各项待遇,不得非法扣除和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产生的支付工资的争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即拖欠工资;另一类是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对于后一类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于前一类案件的证明“已经拒绝劳动者工资要求的”的责任仍然在用人单位。


    对于本项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实际中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用人单位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明确拒绝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仲裁;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明确拒绝,那么,就按照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之日,即无论何时劳动者主张权利都算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样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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