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申请期间中断的事由有以下几个: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设置仲裁时效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及时寻求解决的途径。如果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了权利,仲裁时效的目的就已经达到,构成仲裁时效中断。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劳动争议的意思。在我国劳动者普遍素质不高以及不了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习惯上去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劳动争议。在此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及时表示了要求解决劳动争议的意思,仲裁申请期间所追求的目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也已经达到,只是劳动者解决的途径是找有关部门。
对于此处的有关部门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包括用人单位的主管机关,政府等。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没有异议,同意履行。此处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承认有履行义务,要求缓期履行或提供担保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同意也可以是口头同意,只要用人单位明确表达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可。
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在于使此前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期间。但因发生中断的原因不同,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亦有不同:
1.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导致仲裁申请期间中断的,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2.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