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
发表时间:2009-4-5 浏览次数:176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该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其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对没有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对于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于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或者说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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