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可以因以下几种原因发生中断:
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所以可以认定仲裁时效中断。这里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打电话、发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不过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发送函件的方式主张权利,以便固定证据顺利举证。
2、一方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里的“相关部门”是指以下几个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监察机关、劳动仲裁机构、信访部门。当事人向上述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可以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断。新的仲裁时效从当事人向上述部门申请救济之日起重新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有A和B两项请求,劳动者仅仅在仲裁时效内就A项请求向上述部门申请救济的,那么也就只有A项请求的仲裁时效重新计算。该劳动者的B项仲裁请求因未能向相关部门申请救济所以无法中断。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这方面对于权利方举证的难度较大。很多情况下债务方都是口头承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证据无法固定。在这里我们建议权利方对义务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尽可能通过书面证据和音像证据予以固定。
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是1年的仲裁时效将会自中断之日起重新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