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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中断事由解析之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发表时间:2011-6-12 浏览次数:1298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适用本条款延长自身救济途径的延续时间。一般来说,纠纷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会在采取诉讼途径之前希望与纠纷的相对方进行协商或沟通,希望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实这种方式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本来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仲裁时效应当中断并重新计算,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案件真正进入法律程序后却无法对上述行为举证证明。这样一来,如果仲裁时效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法律救济途径的丧失。


    鉴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但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前,无论是否真正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一定要保留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包括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送的函件(律师函、请求函等)或电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在函件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请求以及答复的周期。函件发出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函件寄送的回执作为对方确已收到函件的证据。即使将来对方在案件中可能会抗辩仲裁时效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但只要提供该回执,就可以使得仲裁时效中断。(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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