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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析
发表时间:2011-6-12 浏览次数:1570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那么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法律的解释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应当遵循上述规定,1年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举例说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时效就应当从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之日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实际侵害。


    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就并不简单的遵循上述规定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举例说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前法律上都认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自实际拖欠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但随着法律的进步,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实际侵害时间有了新的认定,拖欠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权利被实际侵害,仅仅是给付上的附期限。因此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除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该劳动报酬外,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劳动者仍未提出主张请求以及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视为超过仲裁时效,丧失法律救济途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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