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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发放纠纷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4 浏览次数:12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就工资支付所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


    上述两种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两种主要纠纷类型。虽然两种情形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工资报酬的减少,但具体到案件审判中,两种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先说第一种,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原因有很多,有自身经济的原因,也有工资实际约定时间的问题,但无论拖欠是因何原因,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主观恶性是小的,而且拖欠并不是代表拒绝支付,只是发放上的暂缓或附期限,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利并未实际受到侵害,所以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标准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往后计算1年。但有三种情形例外:(1)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所拖欠劳动报酬的;(2)经劳动者催收后用人单位在给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3)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未主张权利或未出现仲裁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形的。


    第二种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在工资报酬被扣减后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主动说明扣减劳动报酬的原因和依据)。所以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纠纷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劳动报酬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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