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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申报工伤情形下的时效中断
发表时间:2011-6-16 浏览次数:1888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下面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前去劳动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时会被告知必须先行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劳动者再持生效判决前来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启动工伤申报程序。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适用上述程序进行操作的话,就会遇到以下有关仲裁时效的问题。具体是:劳动者自行申报工伤的最长时间是1年,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劳动者如果被要求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程序,则有可能会经历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程序全部走完可能会超过工伤申报的1年时间,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等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结束后,工伤申报时间已过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劳动者在启动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程序后,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时交给工伤保险部门,由工伤保险部门先行收下材料并出具回执单使得工伤申报的1年时效中止,待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结束后,劳动者再将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生效法律文书交由工伤保险部门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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