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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患有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限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1724

【法条】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律师提醒】


    职工患病的医疗期限,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是以工作年限的长短决定医疗期限的原则。具体到南京来说,上述规定确立了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的最低标准。在上述医疗期限内,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也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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