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项目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因此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727920元这个赔偿金额没有地域之分。
项目二: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应当按照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最近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来确定。
项目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