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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双赔】因第三方侵权构成工伤的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表时间:2018-2-19 浏览次数:324

    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导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目前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支付误工费的基础上仍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法规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2、《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苏劳人仲委[2017]1号)(十四)未参保职工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重复享受?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此,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中,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受伤员工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存在过错外,用人单位无需再次支付。很明显,误工费并未被归入实际发生的费用之类,因为误工费不属于第三人或受伤员工需要支出的费用范围。这也就是说,在侵权人依法支付误工费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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