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本级和县级两级统筹。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参加市本级或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溧水县等统筹区的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搬迁至县级统筹区域后,可在市本级继续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