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工亡次月起享受。
链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