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在内部进行公示 | |||||||||||||||
发表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018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外,还负有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费明细在本单位区域内进行公示的义务。我们在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属的岗位不同,所接触岗位的安全生产危害不同或者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同制作不同的台帐明细,在缴费周期届满之日(当年7月至次年6月)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并要求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目的主要在于表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如果劳动者对自己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劳动者维权的仲裁时效也应当自告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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