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的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1011

    依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以下赔偿项目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四、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的月伤残津贴。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


    八、职工工亡情况下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