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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标准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1180

    停工留薪期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时前的治疗和恢复期间。所谓停工留薪,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是无需付出劳动但仍然可以享受劳动报酬的。劳动法律中的“停工留薪期”与民事法律中的“误工期”非常相似,二者都是因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产生的与工作以及劳动报酬有关的赔偿项目。同时,二者的享受期间也非常类似,停工留薪期期间的起止时间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时止(后转为伤残津贴)。而误工期期间的起止时间为人损事故发生后至伤残鉴定结论出具时止(后转为残疾赔偿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关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资待遇有以下若干注意事项:


    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限长短的鉴定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书面提出的,申请人切勿遗漏该申请项目。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时停止享受,劳动者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发放伤残津贴。


    三、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包括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资的发放是与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的超时服务直接挂钩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并没有进行超时劳动服务也不确定是否需要提供超时服务,所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按月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应当不包括加班工资。但其他的补贴、津贴以及年终奖都应当包括在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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