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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南京市工伤职工三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明细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947

南京市三级伤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明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不是指该职工发生事故时按月领取的实发工资)


    二、伤残津贴(以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按月支付。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实际发放数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里的本人工资与上述的本人工资属同一范畴。伤残津贴的发放数额随着每年居民收入的提高都会有一定数额的增加,劳动保障部门会定期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增加的标准。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待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四、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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