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09-7-7 浏览次数:2460

【案情】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过半年试用期,公司对王某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第二年1月份,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解析】


    本案中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变更工作岗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过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以下几条法律条文: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分析,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但是企业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此外,若员工与企业在2008年之前签署了带有脱密期条款的保密协议,在员工提出辞呈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可以进行调整。÷


    就本案而言,企业变动王某的工作岗位和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理由都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王某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岗位工作,或者要求企业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