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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发现怀孕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9-7-22 浏览次数:2135

    小周2007年应聘到一家技术公司担任部门副经理一职,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近期,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进行改革,开拓了新的业务种类,各部门之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面对新的业务,小周日渐觉得工作起来远不如以前轻松,其所在部门经理也感觉到这一点,经公司领导商榷后,让小周参加公司相关业务一个月的培训,培训完后,小周还是不能掌控大局,公司也给小周换了不同岗位。


    几经周折,小周仍不能胜任,一周过后,公司以小周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凑巧的是第二个周末小周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月。她知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不得与孕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考虑到自己目前状况去找工作比较难,于是小周回去找公司领导,要求解除撤销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已经与小周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小周怀孕与公司毫不相干。小周不接受这一观点,请问小周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小周虽然是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但她已经怀孕2个月,理论上,女员工只要是在职期间怀孕,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小周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其以小周与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原决定的行为是错误的,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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