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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2-12-8 浏览次数:1194

本文案例来源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公报案例


    案例标题:合同条款不明 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概要】


    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规定具体工作内容。2009年6月,王某领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5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09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依法成立。


【律师解析】


    该案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法律责任上的延伸。“不具备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也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上述指导案例对于用人单位改善和加强用工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可以做到使用制式范本来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名为劳动合同,实质内容却缺少必备条款”的情形相信以后会越来越少。目前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签订试用协议导致的法律风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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