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外,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有时也需要用人单位主动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纠纷。这类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事实以及解除行为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因调整工作岗位而降低劳动报酬;因享受病假待遇而降低劳动报酬;因违反制度而降低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上述减少劳动报酬事由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符合减少劳动报酬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3、计算工作年限,主要是指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或者通常所说的工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续年限的多少发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对如何计算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4、备注:通常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的项目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劳动报酬的实际发放;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