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法上“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发表时间:2012-5-12 浏览次数:2045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在民事法律上,分公司因为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劳动法律上,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独立承担劳动法律上的法律责任。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与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总公司不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但如果劳动者胜诉后分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劳动者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分公司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分公司的财产在权属上都属于总公司所有,所以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是劳动者实现权益的必然之举。(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