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船舶公司与其自有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2-3-16 浏览次数:1936
    虽然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只规定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但海事法院实际受理的此类案件中一直就包括船员劳务合同和船员劳动合同两类,只是对船员劳动合同项下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争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此规定意味着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所有的劳动争议在内,应全面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