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普通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特殊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主张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则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些特殊情形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减少劳动报酬纠纷;计算工作年限纠纷等。
除上述特殊案由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倒置举证责任外,还有几种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需要用人单位注意。这几种情形下本来举证责任应当是由劳动者承担的,但因为具备了某种特定的情形,导致法律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这种类型主要包括:考勤记录的举证;加班工资的举证等。如果用人单位在给定的期限内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