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双方签字的会议记录文本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下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三)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
(四)调解协议一式3份,由调解组织备案1份,当事人各执1份。
备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法院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