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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不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案件不予受理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1073

    实践中,很多劳动仲裁机构(包括南京的劳动仲裁机构)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的证据作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可以获得受理的条件。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予以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诉讼请求;(2)有明确的被告;(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解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立案与否的审查仅仅是建立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的,对有关案件的实体审判内容均不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庭也不得以对实体内容进行主观判断而拒绝对当事人的立案。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如果在立案阶段未经审判就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会出现未经审判就剥夺当事人诉权的违法情形。


    鉴于上述规定,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立案标准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可。至于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则是应当经过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决。(南京)市法院、市仲裁委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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