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个体工商户也已经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标准的,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处理。
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纠纷时,究竟应当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还是业主为当事人呢?对此问题,南京市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