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578 |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超过劳动仲裁机构给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1、质证方可以拒绝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2、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不组织双方对超期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3、劳动仲裁机构不应当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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