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578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超过劳动仲裁机构给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1、质证方可以拒绝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2、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不组织双方对超期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3、劳动仲裁机构不应当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举证责任方超期举证,劳动仲裁机构也可以视情形组织双方质证:


    一、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


    二、开庭审理后,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而且不受前款举证期限的限制。


    本网律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收到《举证责任通知书》后,应当仔细阅读通知书中举证期限的条款。在没有碰到特殊情形必须延期举证的情况下,应当在给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