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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企业,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结论不服,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9-4-20 浏览次数:1051

    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关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处理。


    备注: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中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如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以自本认定书之日起若干天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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