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在劳动纠纷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849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劳动法律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该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不受第三人的管理和约束。在该种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是该分支机构和劳动者,即使是该分支机构的上级法人单位也不能越级或越权成为该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其无法在法律层面行使该分支机构所享有的用工权利。具体到诉讼主体上,劳动者和该分支机构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纠纷需经劳动仲裁程序救济的,劳动者应当以该分支机构为被申请人(被告)。虽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作为分支机构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在诉讼法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点从民诉法对法人分支机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就可以看出,不能以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等同于其在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上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被告)身份出现。只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责任履行以及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该分支机构的上级法人单位为共同被执行人,从而符合民事法律上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其受上级法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因该分支机构未依法设立,连基本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无法具备,所以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应当以其上级法人单位为被申请人(被告),最终的法律责任也自然由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