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后又撤诉的裁决即生效”解析
发表时间:2014-7-5 浏览次数:1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包括:1、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仅有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批准的,仲裁裁决自撤诉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仅有一方申请撤诉经批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就未撤诉一方的诉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3、仲裁机构未作出实体裁决(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后仅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批准的,由于仲裁机构未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决,因此不存在裁决生效的争议及疑问。当事人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4、当事人在法院阶段申请撤诉未得到法院批准的(出现概率极低),法院的审判依然按照民诉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