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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解析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发表时间:2014-4-25 浏览次数:1525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行为的开始为标准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确立对于确定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周期和范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关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争议往往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通常会明确载明其认为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所以对于劳动者认为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应当由劳动者来履行举证责任。劳动者能够举证,但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反驳证据。用人单位反驳举证不能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劳动者有关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陈述。但若劳动者无法举证的,此时举证责任不应倒置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信息备案在册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记录。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关入职记录的,视为劳动者举证不能,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以用人单位所记载的入职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极端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也无法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提供任何入职信息备查的,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我们认为,既然法律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入职信息登记义务,该义务又是强制性义务。从举证可能性和强制性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作为用工行为的管理方应当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此,如若双方均举证不能,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过错较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陈述的入职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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