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争议焦点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应当是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合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单方要求调整工作岗位的,例如处于怀孕期内的女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或按照《女职工保护办法》的规定属于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情形的,应当由女职工对自身符合单方调岗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要求调整工作岗位的,例如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需要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调岗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由提出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报酬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变更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事实而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由负有该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