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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解析之“劳动关系建立”
发表时间:2014-2-23 浏览次数:784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也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和解决的前提条件。因此当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就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寻求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救济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性证据方能符合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


    问题一:由谁来承担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存在的举证责任?


    答案:应当是由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原告)承担上述举证责任。民事案件的救济原则是“不告不理”,既然劳动关系的一方因纠纷无法协商处理而寻求第三方机构居间裁决的,自然应当由提起救济维权的一方承担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后认为双方主体资格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件且劳动关系依法建立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申请人(原告)提出的具体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


    问题二: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案: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应当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标准建立的通知内容来确定。法律上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通知内容完善证明责任。(刘毅律师)


    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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