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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解析之“劳动合同履行”
发表时间:2014-4-6 浏览次数:871

劳动争议纠纷中,针对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焦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是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举例如下:


    一、双方就用人单位有无支付工资报酬存在争议的,因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有无支付工资报酬承担举证责任;


    二、双方就用人单位有无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已经依法履行该法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就用人单位有无缴纳社会保险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已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抗辩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劳动者过错等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其对劳动者存在该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双方就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绩效工资存在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绩效工资的义务。举证责任完毕后,由用人单位就是否已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五、双方就劳动报酬的减少、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减少的原由、计算方法、计算依据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和已履行法定解除的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六、双方就劳动者是否履行保密协议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者对自身已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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