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09-11-14 浏览次数:2098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按照规定,公司与公司聘用的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全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不向董事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董事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董事应按公司的规定签订董事聘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是外资一方委派到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并签订了4年的聘任合同。因李某与公司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严重分歧,公司解除了对李某的聘用并停发工资。李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李某认为,公司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应予赔偿;而公司则认为,李某作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拒绝赔偿。


【点评】


    董事并非普通劳动者 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能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劳动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判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在于董事是否体现劳动者的从属性。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履行的职责多为管理或经营,与普通劳动者有明显区别。第三种观点为区别对待。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用第二种情况界定。


    董事更多的是管理者,应为劳动者相对人。现在,雇主将原来直接行使的权力转由管理层行使,所以,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行为更多的是替代雇主经营或管理,即行使雇主授予的指示命令权。因此,董事应为劳动者相对人,而非劳动者。


    董事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对经营、管理的激励,而非劳动者的工资。董事的报酬多根据公司的经营收益而定,体现了公司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激励,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不属于劳动者。


    董事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认为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能有违于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


    产生或免除董事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多数情况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确认身份主要是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免除董事也并非像解雇劳动者那样受到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限制。


    由于诸多公司中的董事为实际控制人,即公司从属于董事。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因此,公司与董事(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从属关系难以确定,更多的是公司从属于实际控制人,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