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仲裁机构在45日之内未审结案件是否系违反仲裁程序【附评析】
发表时间:2014-2-21 浏览次数:445

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njfy.gov.cn:8080/ws_yz/Instruments.do?method=findhtml&AJXH=65757&YEAR=2014-1-13%2000:00:00&http://www.njfy.gov.cn:8080/ws_yz//html/115100001175136320100.html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仲审字第295号


    申请人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石狮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红,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福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


    申请人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栖霞仲裁委)宁栖劳仲案[2013]52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福华向栖霞仲裁委提起的申诉请求为裁决赛马公司:1、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加班工资13090.9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栖霞仲裁委以宁栖劳仲案[2013]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赛马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陈福华加班工资12734.86元;二、驳回陈福华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赛马公司申请称,其一、栖霞仲裁委在本案审理中有违反法定程序问题。首先,栖霞仲裁委受理本案后没有在45天内审结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审限的规定。其次,其发放给陈福华的月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有工资表为证,栖霞仲裁委对于其提供的工资表未认定,而仅根据陈福华单方制作的工作手册就裁决其支付加班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此,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陈福华辩称,其一、栖霞仲裁委虽未在45天内审结本案,但双方均未要求栖霞仲裁委终结审理。其二、赛马公司没有制作过工资表,其提供的工资表是单方制作的,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综上,栖霞仲裁委在本案审理中程序及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赛马公司申请撤销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关于超审限裁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日内审结,逾期未审结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终结审理,并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栖霞仲裁委虽未在45日内审结本案,但陈福华和赛马公司均未向栖霞仲裁委提出过终结仲裁程序申请,栖霞仲裁委因而作出仲裁裁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其二、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赛马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故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栖霞仲裁委在赛马公司不能提供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加班工资已发放的情形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酌定陈福华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赛马公司要求撤销栖霞仲裁委宁栖劳仲案[2013]526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赛马公司要求撤销栖霞仲裁委宁栖劳仲案[2013]5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赛马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绪敏


审 判 员  孙  亮


审 判 员  韩文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青


【本站律师评析】


    一、45天案件审结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自案件受理之日起45日之内未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终结本案的审理。因此,“45天”的起算时间应当是案件受理之日而非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


    二、以劳动仲裁机构自案件受理之日起45天未审结案件而终结案件审理是依申请程序,不具有强制性。以超越期限终结案件的审理必须是以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终结申请为前提,劳动仲裁机构无法定职权直接决定终结案件的审理。(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